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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术学院艺术收藏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2-04-18点击数:

湖北美术学院

艺术收藏特聘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20日

一、总则

湖北美术学院美术馆是对内实施学术建设、对外实施学术交流的、集展览、收藏、研究、教育、交流与服务的、多功能的美术展览场馆。为逐步规范学院美术馆的建制,全面展开学术建设和充分开拓美术馆在美术教育及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我院美术馆特聘各类收藏专家、艺术家以及教育家等,组织艺术收藏特聘专家委员会。主要的任务是:为本馆的规范建设与发展,提供重大决策的咨询意见,审定艺术收藏项目,以保证湖北美术学院美术馆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性质与职责

湖北美术学院美术馆特聘专家委员会,是本馆开展收藏、研究、展览陈列、教育、交流、服务以及有关重大学术活动的审议、咨询机构。具体的职责是:1、审议本馆的重大发展项目,提供具体的咨询意见。2、审议本馆年度大型专题展览选题、出版计划以及重大学术活动项目。3、根据本馆学术定位,审议收藏计划、提出收藏意向,对需要收藏的作品作出书面鉴定意见。4、审议或裁决有歧义的申报项目。

三、选聘条件及资格

1、 特聘专家委员,由湖北美术学院正式聘任(含外聘专家)并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五年。

2、 特聘专家由学院选聘的有学术影响力的教育家、艺术家、美术馆学专家(含外聘专家)、收藏专家、学者(含外聘学者)以及本院教授、副教授担任。除身体原因外,年龄不受限制。

四、机构与成员

特聘专家委员会由各类专业方向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副主任等学术兼职。基本职能是:负责特聘专家委员会展开年度审议工作,听取专家建议与意见。负责安排、指导秘书组进行各项会议的组织与筹备,协调秘书组与各位特聘专家委员保持日常工作联系。

五、工作内容与程序

1、 美术馆组织特聘专家委员会每年(12月底)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听取并审议我馆收藏、研究、展览陈列、教育、交流、服务等业务工作;审议我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及建议;审议我馆重要业务工作、发展项目的实施办法以及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等。如遇重大审议项目(常态展务项目),可临时召开特聘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听取审议或裁决意见。美术馆负责会议裁决意见的上报至院办公会议最终审定、裁决。

2、 特聘专家委员会如有建设性德意见和建议,可随时向美术馆书面提出。

3、 美术馆如有重大收藏项目(5-10万元以上),需经3位相关专业方向(该专业方向)的收藏专家作出书面鉴定及收藏方案意见。由特聘专家委员会全委会审议、表决。超过1/3委员同意的重大收藏项目,由美术馆提出申请,报主管院长审核,交院办公会议最终裁议。

4、 美术馆一般性收藏(5万元以下),由特聘专家委员会中的2位委员分别作出书面鉴定,提出收藏方案。美术馆上报收藏方案及裁决意见,主管院长审核,院办公会议裁议执行。

5、 美术馆负责年度收藏计划与档案整理。负责向特聘专家委员会回报年度收藏情况。

六、其它

1、 美术馆负责接受艺术品捐赠。捐赠人所捐赠物、收藏品等,由湖北美术学院美术馆全权负责备案及收藏。

2、 凡在本馆举办个人画展(场租全免或半免),原则上应在展项申请合同中,明确签定个人作品(原作)的捐赠数目。如,本人同意向湖北美术学院美术馆捐赠油画1-2幅(作品名称、作者名、作品媒材、作品尺寸)等。美术馆在展览撤展前一天,接受捐赠,并为捐赠者举办一定规模的捐赠仪式,向捐赠者发放湖北美术学院美术馆收藏证书。原则上,收藏作品不外借。如需借出,美术馆将按学院制定的相关条例及借出条款执行。

七、附则

1、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美术学院美术馆

2、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此前的相关文件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3、 本办法由美术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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