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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馆馆务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2-04-18点击数:

湖北美术学院

美术馆馆务工作管理办法

2009年11月20日

湖北美术学院美术馆,是面向中国当代文化与美术教育发展需求的学术窗口,是通过成果推广来构建学术品牌的、集文化事业发展、对外学术交流的专业机构。办馆宗旨是:立足当代,以文化创新为核心,着眼世界美术前沿,发扬民族文化传统,服务教学,不断加强对外学术交流及学术收藏,逐步推进和完善学术品牌的辐射效应,全面构建符合学术创新精神的、有利于学术推广的当代展务运作机制,为区域经济、区域文化和区域美术教育的建设发展,提供高水平、高层次的文化交流平台。基本职能是:推广教学、创作科研成果,提升学术内涵,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拓展学术品牌的文化价值。基本目标是:建立符合当代文化需求的美术馆制度,以目标管理的方式,发挥美术馆的学术功能与学术辐射作用,逐步建立具有当代艺术教育及文化特质需求的、具备现代化管理与设施的、服务功能齐全的美术展览和收藏机构。为充分发挥美术馆的功能与作用,更好地使美术与设计成果服务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需求,美术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美术学院美术馆的展务制度,加强美术馆的内部建设和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美术馆是造型与设计艺术的博物馆。是具有收藏美术精品、组织当代学术交流与学术研究、开展国际文化交流等综合美术展览与收藏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美术馆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当代学术视野,着力为学院的产、学、研模式,提供符合时代需求的学术策划与推广机制。“以人为本”,努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美术馆与国内、外美术馆(博物馆)、美术机构、学术团体、协会以及艺术家等,将在平等、互利、双赢的基础上,密切展开学术展项的推广与协作,有目的、有计划的展开艺术作品收藏与研究,积极务实地推进美术与设计创作发展,共同发展我国当代的美术事业。

第五条 美术馆是永久性的文化机构。美术馆及其藏品归属湖北美术学院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团体、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毁坏或处置。

第二章 工作范畴

第六条 收藏

藏品是美术馆业务建设的基础之一。美术馆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并通过购藏、捐赠、专题等形式,征集美术藏品和与学院发展历史相关的实物、资料等。经学院办公会批准,美术馆与其它馆藏机构之间可调剂和交换藏品。

第七条 馆藏研究

馆藏及相关学术研究,是美术馆实施业务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各类展览、收藏、陈列等各项业务活动的前提。美术馆下设研究部门,制定研究方向与计划。其研究项目、研究经费经学院领导批复后,由美术馆负责聘用或指定研究人员开展项目研究。根据不同项目的学术定位、性质与任务等,研究范畴可涉及美术馆学、美术史论、美术思潮、审美教育、展品、藏品以及收藏对象等不同研究方向。聘用期内,研究人员的基本职责是:根据选题,展开学术研究,形成研究成果。

美术馆负责学术展览、艺术品陈列研究,负责组织、编辑出版馆藏作品集或图录,负责出版馆刊、年鉴等相关刊物。美术馆研究人员和有能力从事创作理论研究的业务干部,可通过美术馆来申报研究项目及项目经费。本馆支持馆员进行提高业务水平的美术创作和研究活动。

研究部门下设艺术研究档案室。负责系统收集有关艺术家、艺术流派等原始资料,特别是成绩卓著的老一辈艺术家的资料。

第八条 展览、陈列

制定各类学术展项的门类及展览规划,确立与实施展项计划。在保证学术方向和艺术质量的基础上,注重展项课题的文化推广与传播。美术馆负责各类学术展项的申报与审定,负责展项作品资料的收集与归类整理,出版展项年鉴。美术馆对学院的学术品牌、展览项目品牌,有宣传、推介的职能。

藏品陈列,是美术馆面向社会的主要方式。根据馆建及收藏研究情况,逐步对外开放年度陈列计划,或定期举办藏品交换陈列展。

第九条 保管

美术馆负责学院藏品的库房建设与管理,对各类展品、藏品等文图资料实施电子档案储存。在确立安全保卫措施的前提下,逐步创设符合现代馆藏功能的硬件设施及保管条件,建立馆藏修复机制,确保藏品完好流传后世。

第十条 美术馆是对外实施学术交流的重要场所。为了适应社会文化的发展需求,美术馆可再外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展开对外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社会服务

美术馆举办的各类学术展项免费对外开放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美术馆实行馆长负责制,推行馆员岗位(含聘用岗位)责任制。各职能科室人员须明确岗位责任,并通过岗位责任制,有序、有效地开展工作。凡正式馆员或长期聘用的工勤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岗位管理条例。根据学院年度人事考核机制,本馆将对正式馆员或长期聘用工勤人员,进行业务等级评定,并给予美术馆年度考评奖励。对违反管理条例、且经教育不改者,按学院人事劳动纪律给予相应处分;对玩忽职守、贪污、盗窃藏品,并造成珍贵藏品或贵重设施损毁的、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美术馆设立艺术收藏特聘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由部分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馆聘专家、本馆专业研究人员等共同组成。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特聘专家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各类艺术收藏的申请进行学术审定,对有争议的、投票不过半数的收藏项目,视为不合格,不得报批。

第十四条美术馆设立展项审理机制。美术馆负责审定,审定合格后由馆长向主管院长报批。凡取得报批资格的批复展项,由美术馆进行展项排期。已落实排期的展项如需撤销,展览申办方必须提前30天告知美术馆,以便美术馆调整展项排期。凡无故不服从排期或逾期不办展者,美术馆有权停止展务服务,并对其当事人(或单位)处以2年内不得申报展项及作品参展的处罚。

第十五条美术馆根据办馆特色、宗旨,决定收藏范围和收藏重点,负责艺术藏品的学术定位及质量鉴定。

第十六条美术馆将逐步设置相应的业务部门,配备称职的业务干部。在不断提高馆员或聘用馆员政治素质、政策素质及业务素质的前提下,通过培训,不断培养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具备美术馆学知识的专业人才。

第十七条经费

美术馆经费来源:1、学院年度拨款经费。2、社会捐助基金。3、根据国家规定,加强自主、协同经营等市场化管理,启动美术馆与社会性服务等有偿服务项目。收入分配,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建设、规划

第十八条美术馆总体建设规模,由学院统筹安排。各项业务建设,由美术馆提出规划,并通过申报、学校批复等方式分期落实与完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适用于湖北美术学院美术馆。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此前的相关文件与本条例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本办法由美术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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