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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馆场馆公共设施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4-09-10点击数:

美术馆场馆中的公共设施、各类展务临时设施,隶属湖北美术学院国有资产。为加强场馆公共设施管理,美术馆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共设施管理

1、 经申请、批复在湖北美术学院美术馆实施办展的机构或单位(租赁场地进行办展的相关机构),必须按照美术馆的相关规定进行备展或展出。

2、 备展期间,若需借用相关专业器材、布展工具等,必须经美术馆负责人同意后,签写租借凭据,在注明租借器材、工具以及借用时间是前提下,落款借用人单位并签名。

3、 凡租借贵重专业器材,须根据设备器材的购置价格,支付全额押金。借用器材设备、工具等遭到损坏、遗失等,扣留押金,并责成借用人单位或个人全额赔偿。

4、 凡隶属美术馆的公共设施,包括画板、画框、画架、挂钩、工作架梯、铲车等,未经美术馆负责人同意,一律不得外租、外借。

5、 美术馆内的公共设施,主要包括馆舍、分体中央空调、照明系统、灯具、挂钩、挂线、展墙、展板以及办公室电子设备、变更与改动。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6、 美术馆对公共设施,将定期进行养护、维修,定期作好各类公共设施的数量清点和归位,并负责检验、登记及注册。

7、 凡已认定为折旧和报废的公共财物、工具、器材等,美术馆负责登记注销。

8、 工勤人员每次布展后,必须对所用工具进行清点并收放原处。

9、 工勤人员每天闭馆前须针对办公室、会议室门窗、馆场水、电设施以及各展厅死角等实施清场,必须严格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如遇火情、匪情,可即刻报警,再通知美术馆负责人到场。

二、本办法由美术馆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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